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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第一条中关于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由各地确定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的,要切实加强实施情况评估,对实施效果不理想或标准过高、地方财力又无法保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的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不断增长和财力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通知如下:

一、从201711日起,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30/·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70/·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20/·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增长和本地财力情况,制定本地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严格掌握补贴条件和规范审批程序。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46号)中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 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pdf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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